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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

发表日期:2012-11-19 编辑:肖秀丽 阅读人次:

为贯彻落实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不断增强体质,提高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教育部制定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及浙江省教育厅、体育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浙江理工大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实施《标准》是我校体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本《实施办法》在学校领导下,由教务处、体育教研部、各学院、医务室等部门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所有测试工作由体育教研部负责组织进行。各测试项目的成绩,由体育教研部汇总,并按《标准》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

三、《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状况。我校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握力、立定跳远和1000(男)800(女)。测试每年进行一次,为确保成绩顺利上报,测试时间在每年的9月至12月间进行。

四、《标准》按百分制记分,各个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标准》的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评价指标中1000跑(男)、800跑(女)不及格者,其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五、学生达到《标准》良好以上者,方可评为三好学生,奖学金等。没有体育教学的年级,将《标准》测试分数纳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对《标准》测试不及格者,经本人申请,在次年五月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学年成绩不及格。毕业时《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标准》成绩和其他学年《标准》平均成绩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60分者按结业处理。毕业时《标准》成绩不合格者,可以毕业前补测一次,补测后仍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三个月后至一年之内允许申请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换发毕业证书。如有申请免测的学生,毕业成绩只计算有测试成绩的学年;如四年全部申请免测,毕业成绩按及格分计,但不评等级。如有特殊原因有一年未参加测试,在毕业前安排一次补测;如有两年或两年以上未参加测试,则按延长学制来处理,每半年补测一次,直到参加完四次测试后方可毕业。

六、参加体育保健和体育与健康课的学生可申请免测,其他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免测。未设体育教学年级的学生,持校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填写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表,经学院严格审核同意后加盖学院办公室公章,再到体育教研部查核、备案,可免予测试,所有证明材料均存入学生个人档案。申请免测试的学生,免测所有项目。申请免测试的条件医学上规定不能参加体育运动的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肺结核,哮喘等)或因骨折或其他疾病手术后确实不能参加运动的学生,可申请免测。临时伤、病、女生月经期等原因暂时不能参加体质健康测试的学生,可在下一次补测或毕业前的补测时完成测试。免测只能在测试当年申请,而不能在毕业前申请未参加测试学年的免测。

七、将《标准》测试的优秀率、合格率作为各学院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之一。

八、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等评选。

九、本办法由体育教研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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