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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教育

本科教学事务常见问题

发表日期:2015-12-28 编辑:肖秀丽 阅读人次:

一、考勤

1. 教师上课应提前几分钟到教室?

答:教师应提前5-10分钟到教室做好课前准备工作。

2. 教师如何履行调课手续?

答:1)教师因公出差或因病、因事不能按课表上课时,须提前3天(急病除外)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调课申请单》(附相关

证明,如会议通知、卫生所证明、调研课题证明等等),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2)教师申请调、停课,学院应优先考虑安排其他教师代课,代课安排确有困难的,应由教师提出补课时间,否则不予调、停(突发性事件事后须补办手续)。

3)私自调、停课或停课后未办理补课手续的,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处理。

4)一学期内,同一教师同一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一般不超过2

次。

(摘自:浙理工教〔200972号《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本科课程安排及调整的规定》第8-11条)

5)教师申请调、停课应及时通知上课班级学生,在现行选课模式下,上课班级学生构成复杂,建议任课教师在开学初确定班内联系人或以建立QQ群、微信群的方式确保信息传递及时。

3. 调课后如何补课?

答:停课后的补课须在课程教学周内完成。调动后的课程安排由任课教师通知所教班级学生,特殊情况下可由教师所在学院代办。

(摘自:浙理工教〔200972号《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本科课程安排及调整的规定》第九条)

4. 课堂考勤有没有具体规定?

答:各种教学、实践环节都实行考勤。学校、学院和任课教师可采用多种方式对学生到课情况进行检查。考勤结果作为评定学生课程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摘自:浙理工教〔201437号《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八条)

二、教学过程

(一)教学任务

5. 选定教材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同门课程应选择同本教材(即使任课教师不同);

2)不同名称课程,不能选用相同教材。

6. 学校对排课有哪些要求?

答: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程规定排在周一至周四晚上;每周4个学时或6个学时的课程不能连排,需要分两次进行,并且中间需间隔一天以上;辅修课程只能排在双休日,特殊情况可以排在周五晚上。

7. 课表公示,教师应注意查看哪些信息?

答:下达任务后的一个月左右,老师应该密切注意课表公示相关邮件和短信提醒,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教科办提交上课时间、地点和限制学生人数等调整意见,逾期校教务处不予处理。

(二)教学日历

8.教学日历填写前需要确认哪些信息?

答:第一,进入教务系统后在填写教学日历前会有提问框问“试卷是否需要印制”;如果选择了“是”,将需要在第十二周结束前提交需要校教务处印制的试卷。

第二,教学日历对教学内容的设计应与教学大纲基本一致。各门

课程教学大纲可以在教务处网站查询。

第三,同一课程由几位教师开设,应由课程负责人制定并填报教学日历。

(参考:浙理工教〔200990号《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9. 教学日历填写遇到法定假日怎么办?

答:教师根据校历及放假安排填写教学日历,如遇工作日因法定节日放假,当天栏目注明因何节日放假。如果教学内容因放假影响无法在16周讲完,教师应在第16周之前安排补课时间。

(参考:浙理工教〔200990号《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10. 实践教学日历填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第一,实践课程教学日历与理论课程的教学日历版本不同;理论课程教学日历填写教学日历Ⅰ,实践课程教学日历填写教学日历Ⅱ;

第二,实践课程如果分批次进行需在教学日历中体现,以便教学工作量核算有依据。

(参考:浙理工教〔200990号《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11. 教学日历提交时间要求?

答:教学日历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录入系统,并将纸质稿交各系系主任。

(三)考试与成绩

12. 如何审核学生的自修申请?

答:学校对学生申请自修在学习成绩上有相应规定,学院教科办会进行申请资格审核。任课教师应从课程学习的角度判断是否适合于学生自学,校教务处规定下列课程不能申请自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课、国防知识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及学院规定的有关课程;

2)军事训练、各类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必修的实践环节。

(摘自:浙理工教〔201437号《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3. 对“自修”学生的日常学习管理有哪些要求?

答: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经常保持联系,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核。一学期自修课程不超过2门。

(摘自:浙理工教〔201437号《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14. 如何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

答:1)教师在期终考核前应对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如要取消学生的课程学期考核资格,应由任课教师填表,由开课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考核前1周交所在学院。

2)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课程的期终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取消考核资格”计,成绩记录显示为“取消”:

a. 无故缺课累计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b. 全学期缺交作业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c. 未单独开设实验的课程,实验考核不及格的。

(摘自:浙理工教〔201437号《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5. 取消考试资格对学生的影响?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补考,必须重修获得学分,而且重修成绩不列入评优评奖的学分绩点统计。

(参考:浙理工教〔201437号《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16. 如何审核学生的“放弃考核”申请?

答:学生可在考核前一周申请不参加某门修读课程(一学期只限1门)的考核,经教务处批准,该课程成绩记录为“放弃考核”,成绩记录显示为“放弃”,成绩不计入学分绩点统计。选课后上课时数未达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二者不得申请“放弃考核”。

(摘自:浙理工教〔201437号《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17. 课程考核方式是否可以由任课教师确定?

答:1)课程考核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规定进行课程考核,可采取笔试、口试、上机测试等多种形式。

2)课程名称和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要实行统一考核方式、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参考:浙理工教〔200972号《浙江理工大学考试管理办法》第九条;浙理工教〔200990号《浙江理工大学本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第二十一条)

18. 学校对期末试卷有何要求?

答: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 采用集中笔试的课程,科学设定试卷的覆盖面、题量和题型。命题要覆盖教学内容的主要方面,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一般应涵盖基础知识、反映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知识和与本课程相关的课外知识等三部分内容。试题题量要适中,笔试试卷一般按120分钟考试时间设计(特殊要求课程除外),以大多数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卷为度。试题的题型要多样化,试题的措辞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的情况。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题中不应当出现重复的内容。采用口试、论文等其他考核方式的命题也应能充分反映学生对本门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第二,试题应有一定的难易梯度,以便分辨学生课程学习的情况。试题的难易梯度一般为:基础知识占60%左右;综合性并有一定难度的占30%左右;要求较高并具有相当难度的占10%左右。命题时要把握好教学基本要求,防止题目偏易或偏难;要使学生获得的考分能较好地反映教学基本要求,力求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第三,考试的笔试命题由AB两套试卷及其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组成。AB两套试题的重复率不超过20%,参考答案无误,评分标准正确。已建试卷库的课程,由课程负责人在试卷库中随机抽取两套试卷;未建试卷库的课程由系主任委托熟悉该门课程的骨干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或其他高校该课程的骨干教师出题。

第四,课程名称和教学大纲相同的课程要实行统一考核方式、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评卷。

(摘自:浙理工教〔200972号《浙江理工大学考试管理办法》第七至第九条)

19. 考试成绩的构成?

答:考试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于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应在总评成绩中的比重占40%及以上。考核成绩可以用百分制计分,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也可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计,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课程学分;特殊课程经批准后可按两级制(合格、不合格)计,合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摘自:浙理工教〔201437号《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20. 哪些课程的试卷可以由学校统一印制?

答:教师在填写教学日历前如果在关于是否需要同意印制试卷的问题框中选择了“是”,学校教务处将不论课程性质如何,都会统一印制试卷。

21. 印制试卷需要交哪些材料?

答:1)课程负责人填写《浙江理工大学考试命题审定稿》,由系主任审核试卷的内容及质量并签字,以保证试题的正确性。未经审核签字的试卷不得胶印。

2)经审查签字后的试卷(AB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于学期第十二周前交教务处,由教务科整理后统一送试卷胶印中心印制。

22. 领取试卷的时间?

答:试卷由课程负责人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教务处试卷胶印中心领取。集中安排的考试课程试卷在开考前一小时领取,其他试卷一般在考试前一天领取。试卷领取时双方应办好核对、签字等交接手续。

(参考:浙理工教〔200972号《浙江理工大学考试管理办法》)

23. 需要学校印制的试卷什么时间上交?

答:每学期第12周周五前。

24. 录入成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答:1)阅卷须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任课教师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成绩录入至现代教务管理系统内。

2)部分在假期进行的实践课程在不影响毕业生成绩提取的前提下可以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完成成绩录入。

3)如因客观原因致使考核成绩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录入成绩,任课教师须提前向校教务处申请延迟录入成绩。

4)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把考试成绩报相关教务管理部门;成绩一经填入一般不得随意更改。如需修改,任课教师需要填写“成绩变更单”,由学院、校教务处审核后确认是否予以变更。

(参考:浙理工教〔200972号《浙江理工大学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浙理工教〔200990号《浙江理工大学本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

25. 哪些情况可以给学生补考机会?

答: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不合格者,可参加下一学期初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成绩在60分及以上、及格或合格以上者,课程绩点以1.0计。通识选修课、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实践类课程成绩低于60分或不及格、不合格者及考核作弊、违纪和取消考核资格、旷考的课程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摘自:浙理工教〔201437号《浙江理工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26. 关于补考,任课教师应做哪些工作?

答:1)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印制试卷的课程应在期末考试前提交试卷时交AB 卷,其中B卷会作为补考试卷。

2)任课教师应在下学期开学前查看补考安排及监考通知。任课教师应在考前领取补考试卷并交考场监考老师。

3)任课教师应及时完成补考试卷评阅,在考试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成绩录入。

4)如任课教师没有要求校教务处统一印制试卷,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的补考时间范围内自行安排补考,及时录入成绩。

(参考:浙理工教〔200972号《浙江理工大学考试管理办法》)

(四)毕业论文

27. 毕业论文启动时间?

答: 每年10月。

28. 每位教师指导学生人数有限制吗?

答:每位教师指导不超过8名经管类专业学生。

29. 毕业论文答辩时间?

答:学校规定每年4-6月进行毕业论文答辩。

30. 优秀毕业论文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优秀论文缩写版。具体要求:缩写版字数不超过5000字(含图表不超过五个版面),缩写版格式参考《浙江理工大学百篇优秀学士论文或设计报告(说明书)格式规范》中“百优论文缩写稿格式规范及范文”。

31. 毕业论文的查重时间?

答:在毕业论文正式定稿之前由各系安排。

32. 毕业论文查重的具体流程?

答:1)各班学委收集本班已定稿的本科毕业论文电子版(word文件格式,文件名为“学号-学生姓名-毕业论文名称.doc”)上交至所在系负责老师。

2)各系安排专人进行查重。

3)查重检测报告打印后需交指导老师签名确认。

33. 毕业论文查重的重复率标准是多少?

答:若论文检测“重复率”R值>25%,毕业论文成绩为不及格。情节严重者,一经发现与核实,学院将按《浙江理工大学学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浙理工办〔20137号)严肃处理。

34. 每篇毕业论文有几次查重机会?

答:每篇学位论文学院提供一次检测机会。

(参考:经管政〔201511号《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查重工作实施细则》)

(五)教学材料归档

35. 任课教师需要交哪些归档材料?

答:不同授课方式的课程需要提交不同内容的归档材料:

1)各类课程均需提交考核记录:点名册、成绩单、考场情况登记表;

2)考试类课程需交:成绩单、考试大纲、试卷分析表、考试总结、试卷及答案;

3)部分实践课如: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报告、专业论文文献综述等,可以是电子版或纸质版,提交归档材料包括:教学(实习)大纲、指导(实习)计划书、论文或实习报告、实习总结。

4)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报告以系为单位提交。

5)在实验中心授课的实践课如:﹡﹡课程设计、﹡﹡模拟、﹡﹡实践等,以下材料交学院实验中心:实验指导书、成绩单、实验报告。

(五)工作量核算

36. 什么是提高型实验?怎样认定?

答:1)实验项目分为:基本型和提高型。

2)提高型实验有三种类型: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

3)提高性实验认定:学院预审,学校终评,每年认定一次。认定需交材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讲义)等教学文件;近一学年该实验项目对应课程的学生平时成绩和操作记录、学生实验报告或科技小论文、科技作品等。

4)提高型实验认定结果使用:提高型实验认定针对课程与任课教师无关,即,经认定为提高型实验的实验课程在开设期间内不论任课教师是谁,均按照提高型实验核算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核算中增加0.35系数(认定后的下一学期开始)。

37. 什么时间核算教学工作量?

答:每学期第16周开始。

38. 核算教学工作量需要各系需要提供哪些基础数据?

答:以系为教学任务承担者的课程须由各系提供分配到教师的详单,如:专业实习、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指导人数或评阅人数等。

39. 核算教学工作量需要教师个人提供哪些基础数据?

答:教师如有调课请其他教师代课情形,需提供详情;选课班级如有留学生插班需提供留学生人数(插班留学生工作量为人数四倍,上限为该班本国学生为基数工作量的二分之一);实践课有分批的请提供批数。

(参考:《浙江理工大学教育教学业绩量化标准》)

40. 由学院核算的教学工作量包括哪些内容?

答:学院核算由本院下达的各类本科教学任务工作量:理论教学工作量、实践教学工作量、学科竞赛指导(不包括挑战杯、新苗计划)、选课导师工作量、优秀生导师工作量。

三、影响学生获得学分的问题

41. 什么是课程替代?

答:课程替代是因学生辅修、重修、转专业等原因,出现实际修读的课程与现行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名称有一定差别,需要专业教师或学院依据课程替代原则进行审核。

(参考:浙理工教〔201440号《浙江理工大学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42. 专业教师在课程替代审核中应注意的事项?

答:1)所修课程与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学分相同(或所修课程学分高于培养方案要求),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2)如因培养方案调整,培养方案中的某课程不再开设,学生需在专业教师的建议下选择相近课程修读,经校教务处审核批准可替代培养方案所要求的课程学分。

3)学生已修读或拟修读课程的内容应与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内相同或相近(相近度在70%以上)。

(参考:浙理工教〔201440号《浙江理工大学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43. 什么是学分认定?

答:学生在国(境)内外校际交流学习中修读了与我校培养方案有差别的课程,需要专业教师根据其学习内容、获得学分等情况进行判断,是否可以认定为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学分。(参考:浙理工教〔201440号《浙江理工大学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44.专业老师如何进行学分认定?

答:学生国(境)内外校际交流修读的课程和学分,经专业教师认定,与我校该专业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相近度在70%及以上),可直接认定为培养方案中的同类课程。(参考:浙理工教〔201440号《浙江理工大学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45. 什么是教学计划变更?

答:我校现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每四年修订一次,即每四届学生使用同版本教学计划(培养方案)。部分教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会发现存在不足,为保证教学质量,各专业对亟需修正的内容应及时予以调整。每学期开学初一周内,相应专业向学院递交教学计划变更申请,经学院、学校审核通过后按照新的方案执行。

各专业在删减某门课程时应注意是否有院内外其他专业培养方案中选择了该课程,如果该课程不适宜继续开设,应同时通知相关专业调整教学计划。

46. 教学计划变更会对学生有哪些影响?

答:教学计划变更中,如有课程被删减或被其他课程替换,少部分尚未修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可能会因为该课程不再开设而无法按时获得毕业学位。学生需通过课程替代修满培养计划所要求的学分。

(参考:浙理工教〔200990号《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四、教学业绩考核相关问题

47. 教学业绩考核时间范围?

答:教学业绩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教学业绩进行考核。

48. 教学业绩考核涉及哪些指标?

答:教学业绩考核指标:评教、教学工作量、教学研究业绩。学校、学院教学业绩考核文件及细则,可在学院网站查询。

49. 哪些人员要参加教学业绩考核?

答:在编在岗专任教师均是教学业绩考核对象,该考核结果计入人事档案。处于助教培养期的新教师在培养期满之前不进行教学业绩考核,其到期考核成绩作为到期当年教学业绩考核成绩。

50. 教学业绩考核成绩用在哪里?

答:第一,教学业绩考核结果在现行职称申报中作为申报条件之一,如:《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浙理工人[201319号)中第七条“任现职以来教学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下列要求者,不得申报:教学为主型均为B及以上,其中2年为A;教学科研并重型均为C及以上,其中2年为B及以上;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与推广型均为C及以上。近五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累计三年为A级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教学工作先进评选会参考教学业绩考核结果。

51. “学评教”什么时间进行?

答:每学期第12-13周,学校教务系统中开放“学评教”功能,由学生对所有课程(重修课、军训课除外;理论课含实验课时的,实验部分不参评)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52 .“学评教”成绩用在哪里

答:第一,“学评教”成绩是教学业绩考核的一项指标;

第二,学院年终对年度内两次“学评教”成绩均居学院前20%的老师会予以奖励,奖励方式:年度本科教学工作量总数按110%计。(一次性奖励,在补发绩效的计算中工作量不再增加,按照100%计算)

五、教学研究与教学技能竞赛

53. 目前教师可以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有哪些?

答:1)专业建设项目:省级:省新兴特色专业、省优势专业、省重点专业;校级:全英文专业、重点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新专业;

2)课程建设项目:全英文课程群、全英文课程、双语课程、系列课程、精品课程(后两类近两年没有申报),翻转课堂项目;

3)教改项目:课堂教学改革项目、新世纪教改项目。

54. 目前教师可以参加的教学技能竞赛有哪些?

答:1)讲课比赛:学院青年教师讲课比赛、学校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浙江省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技能竞赛。

2)微课比赛: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浙江省本科高校微课教学比赛。

55. 教学成果奖申报年限?

答:每两年一次:校级教学成果奖、省级教学成果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六、教师教学发展相关问题

56. 教师教学发展工作与哪些教师相关?

答:教师教学发展工作与在编在岗各位教师都相关,

57.教师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参加培训?

答:校内:各类讲座、沙龙、培训、网络课程;

校外:教学研讨会议、学术交流会议、教学培训、访学、社会服务、挂职锻炼等。

58. 教师教学发展管理系统中可以查阅或录入哪些信息?

答:学校要求教师5年内完成360学时的培训学习,各类培训学时的统计均在教师教学发展管理系统中完成。教师可以在系统中查看个人已获得学时总数。

1)教师在系统中申请参加校内各类讲座、沙龙,主办单位考评后计学时。

2)教师在系统中发布个人已参加校外培训信息,经管理员审核后计学时。

3)教师参加学校组织授课形式的培训学时、参加网络培训的学时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计入系统。

59. 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是否有要求?

答:第一,每位教师以5年为一周期,参加教师专业发展培训不低于360学时(一般1节课为1学时),其中校外学习培训不少于100学时,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组织的专项培训不少于45学时。

第二,如不满5年内晋升职称,则任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不低于72学时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其中校外培训不少于20学时,学校教师教学 发展中心组织的专项培训不少于9学时。

第三,新教师入职第1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44学时。

(参考:教师教学〔20142号《浙江理工大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方案(试行)》)

60. 培训学时用在哪里?

答:未完成《浙江理工大学新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制度实施办法》中规定培训学时者,不得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摘自:浙理工人〔201319号《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条件》第十三条)

61. 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培养对象是哪些教师?

答:1)新聘用到我校从事教学工作,不具备高校教师系列中、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和承担实验、实践教学的实验岗位人员;

2)高校教学工作经历不足3年,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未接受过助教培养的专任教师和承担实验、实践教学的实验岗位人员;

3)学校或学院(部)认为有必要安排参加助教培养的中青年教师。

62. 青年教师需要参加助教培养的期限?

答:培养期限为一年。

63. 助教培养期应完成哪些工作事项?

答:依据培养计划,完成指导教师指定的课程选修、相关专业知识学习、听课与试教(试讲)以及教材、教学法研究等各类任务。具体工作事项参考《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工作细则(修订版)》

64. 助教培养期的教师是否可以上课?

答:助教培养期内初试教外,不允许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65. 助教培养考核方式有哪些?

答:助教培养期内的教师需经过中期检查、到期考核。在规定的考核时间需要提交培养期内所完成各项工作的佐证材料,在培训期满时,须通过试讲考核,最终由学院、学校评定培养成绩。

66. 助教培养期满考核结果怎样用?

答:第一,助教培养期满考核通过后教师方可独立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第二,助教培养期满后的考核成绩作为教师当年的教学业绩考核成绩。

七、其他问题

67. 上课教室设备出现故障如何处理?

答:教师可以按控制台的呼叫按钮联系电教科,或者电话联系:86843498,地点:2S319

68. 如何申请借用教室?

答:教师因补课或考核等需要借用教室时,可以自行登录教务系统申请,经校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打印教室借用单。

(参考:浙理工教〔201031号《浙江理工大学教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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