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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3-10-31 编辑:胡卿卿 阅读人次:

关于征求《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位老师:

     现向给位老师征求《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修改意见,请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您的修改意见在周二之前以邮件的形式反馈给我们。我们的邮箱:zjlgmba@163.com。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MBA教育中心

                                    2013年10月31日

 

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院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提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以及《浙江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经院学位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新增校内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一条 新申请工商管理硕士生导师必须符合以下第二至第四条条件:

第二条 管理类专业老师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济类专业老师需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或第一作者在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

1篇顶级、特级论文或1篇国际检索机构(SCIEISSCIISSHPAHCI)收录的期刊论文可折算为1篇一级学术论文(会议论文除外);主著1部国家级出版社(按浙江理工大学科研业绩量化标准执行,下同)出版的学术专著(排名第1)可折算为2篇一级学术论文,主著1部国家级出版社(按浙江理工大学科研业绩量化标准执行,下同)出版的学术专著(排名第2)可折算为1篇一级学术论文,主著1部一般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排名第1)可折算为1篇一级学术论文;1项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1)可折算为1篇一级学术论文。1项省部级奖励(排名前3)可折算为2篇一级学术论文。

第四条  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三年内主持1项(含)以上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或横向课题。

第五条  以上第三和第四条有一项条件符合即可申请工商管理硕士生导师。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批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者必须填写《浙江理工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和《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七条  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和本补充规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新增硕士生导师及原导师申请相近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必须获得院学位委员会实到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学院将院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名单上报学校,最终由校学位委员会决定申请者是否获得相应资格。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名额分配

第八条  工商管理硕士生导师招生名额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并实行最高限额每人每年6名,基数为教授每人每年4名,副教授3,新增的工商管理硕士生导师最高限额2名。

第九条  如果指导的学生两年毕业的,按毕业学生人数奖励名额,最高限额6名;学生毕业时间从2年开始计算,每增加1个学期,算0.5分,累计达到2分,下一年度导师招生名额减少1名。

第十条  导师当年实际招生数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在最高招生名额限额内,以学生实际选择为准。

第十一条 暂缓导师招生资格:连续两届都有学生不能在4.5年内毕业的;连续两届所有学生都不能在2.5年内毕业的。

第十二条 停止导师招生资格:在科学研究中导师或指导的研究生存在严重学术造假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必须熟悉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要求,关心研究生成长,积极指导和认真督促硕士研究生开展调研、指导实践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或不定期与所指导研究生进行交流研讨,指导研究生选题、撰写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和调研报告。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实质性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  鼓励所指导研究生参与校内外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

第十六条  指导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参加2次研究生组织的学术活动,并按规定考核。

第五章  新增校外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

第十七条  新申请工商管理硕士校外导师必须符合以下第十八至第二十条条件:

第十八条  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件:

1曾主持或参与较大的技术开发课题、推广项目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对来自国内外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热心浙江理工大学的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浙江理工大学以具体支持者。

第十九条  熟悉MBA培养模式,熟悉管理学领域的最新成果和研究动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六章 其他

本细则由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说明:本细则未明确处参照《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执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有细则或规范同时废止。

 2013年10月30日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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