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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等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3-11-12 编辑:胡卿卿 阅读人次:

关于印发《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等的通知

各系、中心、办公室:

现将《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附件:1.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2.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浙江理工大学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办公室 2013118日印发

附件1

经济管理学院工商管理(MBA)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工作规范

为加强我院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保证导师队伍的学术水平,提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以及《浙江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新增校内导师遴选条件

第一条 新申请导师须符合以下第二条及第三或第四条:

第二条 管理类专业老师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经济类专业老师中具有管理背景的需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以上或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

第四条 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三年内主持1项(含)以上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或横向课题,可支配科研经费在2万元(含)以上。

第二章 导师资格审批

第五条 导师资格申请者必须填写《浙江理工大学专业硕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和《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六条 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和本规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院学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新增导师及原导师申请相近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必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人员同意,方为通过。通过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招生名额分配

第七条 导师招生名额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执行并实行限额。基数为教授每人每年4名,副教授3, 最高限额每人每年6名,其中,新增导师最高限额2名;教授累计指导的在校生不超过15名,副教授累计指导的在校生不超过12名。

第八条 若指导的学生两年毕业的,按毕业学生人数奖励名额,但不得突破最高限额。

第九条 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在最高招生限额内,导师当年实际招生数以学生实际选择为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者暂缓招生:连续两届都有学生不能在4.5年内毕业的;连续两届所有学生都不能在2.5年内毕业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导师取消招生资格:导师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造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 导师必须熟悉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要求,关心研究生成长,积极指导和认真督促硕士研究生开展调研、指导实践工作。

第十三条 定期或不定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进行交流研讨,指导研究生选题、撰写文献综述、学位论文和调研报告。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提出实质性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鼓励和推荐所指导研究生参与校内外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

第十五条 指导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参加2次研究生组织的学术活动,并按规定考核。

第五章 新增校外导师遴选条件

第十六条 新申请校外导师须符合以下第十八至第二十条条件:

第十七条 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并有10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但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适当放宽条件:1.曾主持或参与较大的技术开发课题、推广项目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对来自国内外的工商企业家和社会活动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或担任一定的政府公职,热心浙江理工大学的教育事业,在政治影响力、办学资金、校企合作、实验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我校具体支持者。

第十八条 熟悉MBA培养模式,熟悉管理学领域的最新成果和研究动向,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经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之处参照《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执行。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细则或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2

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为加强我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导)队伍建设,保证硕导队伍的学术水平,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以及《浙江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新增硕导遴选条件

第一条 申请硕导,只能申请一个学科(包括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其中,新申请学术型硕导须符合以下第二至第四项条件:第二条 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硕士及以上专业学位,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三年内以第一作者在一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含)以上。论文折算方法详见《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具有比较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近三年内主持1项(含)以上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课题。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三年内可支配经费不低于3万元。

第五条 若第三至第四条有一条不符合,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破格申请硕导:

1.近三年内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按浙江理工大学科研业绩量化标准项目级别分档执行)1项(含)以上;

2.近三年内作为主要获奖者(排名前2)获得省部级二等(含)以上科研成果奖。

第二章 原硕导申请相近学科硕导资格条件

第六条 原硕导申请相近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导师资格,原则上必须已带满一届(有毕业研究生),且所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通过率高。但如果原硕导被学校聘为4级(含)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七条 专业学位(除MBA,下同)硕导遴选条件:专业学位所在类型(领域)须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他相关学科须具有正高职称,作风正派,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者,最多只能在两个专业学位点(领域)担任专业学位硕导;具有高专业技术职称者,最多只能在一个专业学位点(领域)担任专业学位硕导。

第三章 硕导资格审批

第九条 硕导资格申请者须填写《浙江理工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第十条 院学位委员会依据《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和本规范,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为有效,实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议表决结果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院学位委员会每年对学术型硕导进行资格审查,根据过去两年内科研项目和科研或教学成果,结合指导研究生质量,将硕导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 1.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两年内主持1项(含)以上科研课题(教改课题和校级课题除外),可支配科研经费在3万元(含)以上;.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科研成果,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及以上学术刊物发表2篇(含)以上学术论文,或主著1部(含)以上学术专著(排名前2),或获得1项(含)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排名前2);.3.指导的研究生质量好,学位论文盲审通过率高。

B级: 1.具有较高的科研水平,两年内主持1项(含)以上科研课题(教改课题和校级课题除外),可支配科研经费在2万元(含)以上; 2.以第一作者在二级及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或主著1部(含)以上学术专著(排名前2),或主编1部(含)以上教材,或获得1项(含)以上教学或科研成果奖(排名前3); 3.指导的研究生质量好,学位论文盲审通过率高。

C级:满足B级条件中12,且指导的研究生质量好,学位论文盲审通过率高。

D级:达不到C级要求的硕导。

第四章 招生名额分配

第十二条 学术型硕导招生名额根据《浙江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执行,并实行最高限额,基数为每人每年2名。

第十三条 评定为A级的学术型硕导,其招生名额最高限额在基数基础上再增加1名;评定为C级的学术型硕导,其招生名额最高限额在基数基础上减少1名。评定为D级的硕士生导师,评级当年暂缓招生。

第十四条 招生名额奖励与扣减政策: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按浙江理工大学科研业绩量化标准项目级别分档执行)者,当年给予奖励性指标1个。2.学校下达的重中之重学科、重点学科等奖励性招生指标,由学科负责人统筹分配。3.所指导的研究生获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1篇者,当年给予奖励性指标1个;所指导的研究生获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2篇者,当年给予奖励性指标1个;所指导的研究生获国家级“挑战杯”等竞赛一等奖者,当年给予奖励性招生指标1个。(4)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不合格者,则按不合格人数扣减当年的招生指标。

第十五条 学术型硕导,招生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4名。新增硕导以及需要用学校扶植基金资助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则原则上最高限额1名。专业学位硕导,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3名。无学术型硕导资格的新增专业学位硕导最高限额1名。

第十六条 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在最高招生名额限额内,硕导当年实际招生数以学生实际选择为准。

第十七条 招收留学研究生的,不受招生指标限制。学院努力创造条件,为留学研究生制定个性化培养方案,不断完善留学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导师招生资格:导师或其指导的研究生存在严重学术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不能按期缴纳研究生助研经费的。

第五章 硕导职责

第十九条 硕导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熟悉研究生培养各环节要求,主动关心研究生成长,积极指导和认真督促硕士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与所指导研究生进行学术交流,指导研究生选题、撰写文献综述、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对研究生的学术论文提出实质性指导意见。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推荐所指导研究生参与校内外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 指导研究生参加学术研讨,每年至少参加4次研究生组织的学术研讨活动,并按规定考核。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细则或规范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经济管理学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之处参照《浙江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浙江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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