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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3-10-15 编辑:肖秀丽 阅读人次: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管理,学校对《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两个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文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

                   20131011

附件1

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使横向科研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

1.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或个人等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实施等项目。

2.国(境)外组织、机构或个人等提供的各类研究基金、捐赠,或委托的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以及技术转让、专利许可实施等项目。

第三条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各学院(部)对本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科技处和各学院(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立项的程序和要求。

1.横向科研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2.在接受委托方的横向科研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充分了解委托方的资信情况,确认对方有能力承担合同约定任务的,方可签订合同。

3.所有横向科研合同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一般采用国家科技部或浙江省科技厅的合同范本。项目负责人应将双方商定的合同草案交所在学院(部),由学院(部)对合同的技术条款、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并经学校科技处审定后,再正式签订合同。

4.合同签订一般先由委托单位签字盖章,再由所在学院(部)分管科研的领导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最后交学校科技处签署意见,加盖“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合同专用章”。

5.在项目实施中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且单笔转出经费在20万元及以上的,一般须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并需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

6.经费到学校银行账户后,由学校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本。

7.经费到账前若需借用发票,凭合同(协议)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款项应在当月到账;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具体按有关票据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一般应明确以下条款:名称、内容、范围、要求;履行的计划、进展、期限、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法;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解决争议的办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

第九条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  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在项目洽谈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按照统一的表格列明项目组成员名单,交学校科技处备案。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变动,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学院(部)分管科研的领导签字、学院(部)盖章后,到学校科技处办理变动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应及时报告学校科技处,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按项目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3-6个月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部)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科技处同意,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视具体情况申请办理更换负责人或终止手续,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并与委托方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生效。

第十四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因故终止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协商,经所在学院(部)和学校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签订补充或变更的书面协议,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除外。

2.项目因故终止或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须及时与委托方协商,经所在学院(部)和学校科技处同意,与委托方签订项目终止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因合同委托方原因导致项目终止或无法完成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合同经各方签订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面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维护学校声誉和教师形象,制定实施计划并按期完成。如有违约者,学校将给予相应处理:

1.未经委托方认可而超出合同规定的期限,即未按期履行合同,学校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2.如发生合同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或仲裁法院判定后,认定由学校赔偿的款项,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3.由于项目组履约不力或违约,被对方追究责任(含法律责任)给学校声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者,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和承担各类新项目资格1-3年。学校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六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合同书要求按时完成任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要求委托方出具“结题证明”,注明“项目已完成”的意见和盖章,并将“结题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所在单位的名义,签订横向科研合同或协议,否则责任自负,学校还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外单位合作成立的各类产学研联合研究机构,按《浙江理工大学与校外单位合作成立政产学研联合研究机构管理办法》执行,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和外单位合作成立各类产学研联合研究机构、不得使用印有我校名称的铭牌。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科研成果取得的专利权等属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事项按合同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不符,以上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72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094号)和2010423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关于调整横向科技项目管理规定部分内容的通知》(浙理工科〔2010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承担《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且经费由委托方转入我校财务账户后,学校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凭经费本使用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须符合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合同要求,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备、实验器材等)按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试剂、耗材等的采购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支付给受试个人的被试费用(指个人在接受某次实验后由实验实施方给予的相应报酬)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市内交通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车辆维持费:指因项目研发需要,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车辆维持费用报销需事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科技处签订自备车用于科研活动有关费用报销的协议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8.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10.科研特支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交流费用等。

11.人员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等,一般不超过项目在校使用经费的50%经校人事处审批同意的项目组聘用的编制外用工支出不受此限制。

12.数据采集费:指在人文社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支付给被采集对象的费用。

13.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因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14.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不超过项目在校使用经费的20%。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结合科研实绩,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发放。

15.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且符合财务规定的其他支出,如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租赁、车辆租赁、设备维修、实验室改装费等。

第六条  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如下:学校8%,学院(部)最高可提取2%

1.外协费(含外协设备费)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经费计入学院(部)的科研到款数。

2.外协费(含外协设备费)学院(部)不可提取管理费。

3.学院(部)是否提取管理费,由各学院(部)自定。

4.成果转让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人员激励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八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报销所购置的外协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时,须经学校科技处项目主管审核,分管处长审批;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将接收单位的签收证明等材料交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转拨经费一般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所有转拨经费必须附相关合同,并经学校科技处审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已入学校的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终止需退款,须经学校科技处审批,已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

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部、研究所)盖章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财务审计制度(包括招投标制度)和合同书的规定。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学校科技处可视情况通知计划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原则上经费不拨出,须在我校报销开支。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

横向科研项目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实行结余分配。项目负责人可选择以下方式:

1.学校10%,横向科研预研基金30%,人员激励费60%

2.100%转入横向科研预研基金。

对于未能在结题(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科技处提供的信息冻结项目经费,待项目负责人办理结算手续,转为横向预研基金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预研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后续项目的预研和启动,除不能开支人员激励费外,按第五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列支,并可用于支付人才(研究生)培养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不符的,以上级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72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理工科〔20094号)和2010320颁布的《关于调整< 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理工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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