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纵向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的管理,学校对《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09〕4号)等两个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
2013年9月29日
附件1
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使纵向科研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接国家、部委、省市、厅局的科研任务,支持各学院(部、研究所)合理组织科研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型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类型包括:
1.政府基金项目:指由国家、部委、省(市)立项资助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科研计划项目:指由国家、部委、省市、厅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3.国防科研项目:指由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各军工行业集团下达的各类预研基金和科研计划项目;
4.其他经费来源为政府的行政或财政拨款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条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学院(部)对本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成果取得的专利权等属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学校各科研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协调项目申报。在申请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
第八条 项目申请书上报前,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学院(部)必须对申请书、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签字;学校科技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浙江理工大学公章,报送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应事先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在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合同)书或附加协议(合同)中加以详细说明;涉及经费转拨的,必须事先明确经费分配的比例。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科研项目,申报时须到学校科技处备案,并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学校为参加单位;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递交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
第四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进行验收结题。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委托方的要求,在发表研究论文和出版著作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应及时报告学校科技处,并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应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批准、备案。对于相关文件有具体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3-6个月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部)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科技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所负责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目标调整等),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由学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在延期的项目完成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2.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由学校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参照第十七条办理)。
3.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任务书)预算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使用经费,导致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通过的,学校将对其进行督促、限期整改、通报,并视情况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2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并报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4.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无故中止或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且未能取得委托方书面谅解的,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给予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的处理。我校因此而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将成果及研究试验情况公开发布或发表。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院(部)和学校科技处存在管理失职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相关先进单位(个人)评选资格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和各学院(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要按计划执行,其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应按相关程序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科技处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委托方认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立项批文及经双方盖章生效的技术合同原件由学校科技处统一存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部)指定专人归档保存至少10年。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经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学校科技处,再汇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或结题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复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不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0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科研项目是指《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立项通知到校,经费转入我校银行账户或财政在国库下达项目经费指标后,学校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计划财务处凭科技处通知办理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凭经费本使用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五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数据采集费等。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等。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如下内容(具体以项目计划书、合同书为准,无计划书、合同书的参考原申请书):
1.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应对照预算,按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的费用。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试剂、耗材等的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支付给受试个人的被试费用(指个人在接受某次实验后由实验实施方给予的相应报酬)。
4.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市内交通和车辆使用等费用。车辆使用费包含:车辆租赁费与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过路费和停车费等。车辆使用费报销需事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科技处签订“自备车用于科研活动有关费用报销的协议”。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按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并按规定实施采购手续。
7.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项目组聘用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有企业参与的项目,企业研发人员工资应当从企业自筹经费中支出。
10.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具体开支办法和标准按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执行。
应邀来校讲学和评审的专家酬金,经学院(部)和学校科技处审批同意,可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11.数据采集费:指在人文社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支付给被采集对象的费用。
12.管理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因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13.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14.其他符合财务规定的经费开支。
第七条 项目经费各项提取比例如下:
1.管理费:按合同或项目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提取,其中学院(部)1%;无明确规定的,高新技术类项目提取管理费8%,其中学校7%,学院(部)1%;人文社科、基金类项目提取5%,其中学校4%,学院(部)1%。
2.劳务费:按合同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开支;无明确规定的,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0%,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的,可根据所需要适当提高比例。
3.人员激励费:按合同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比例开支,其中,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8%。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结合科研实绩,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发放。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中的管理费用由学校统一提取,超过学校规定部分,学校给予相应科研启动经费配套。
第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财务审计制度(包括招投标制度)和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合同书的规定。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科技、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预算,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1)项目总预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按原程序报国家或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2)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按原程序报国家或省科技部门审批。
(3)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需要提出申请,由学校科技处审批,上级科技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原则上只能调减不能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
(4)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2.其他科研项目:按合同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合作经费的转拨和使用:
项目合作经费的转拨必须在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事先约定,无约定的原则上不划转。
转拨到外单位的项目合作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约定执行,经学校科技处审批同意,凭科研经费划转申请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负责人须督促项目合作单位单独建账,并按约定的预算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单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超预算范围开支;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调整项目经费预算。
转拨到我校的项目合作经费,其使用须按照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执行,如需调整预算,应报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科技部门审核同意。若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无明确预算要求的,由项目校内负责人提出书面预算,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项目负责人须如实提供项目批复、计划任务书、合同书和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
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部、研究所)盖章方能报销。项目负责人须严格按照项目协议书、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预算要求开支各项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科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学校科技处可视情况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经费原则上不划转。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管理,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经费按照国家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加强对以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外协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报销时必须附相关材料和合同。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
项目应在完成结题(验收)后3个月内, 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政策及时进行财务结算,结余经费根据不同经费类型按如下方式处理:
1.国库下达的科研经费,项目组可以在国库未收回的期间内在原项目中开支后续费用;
2.非国库下达的科研经费,结余经费经项目负责人申请,转为纵向科研预研基金。
3.学校配套的项目余额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对于未能在结题(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科技处提供的信息冻结项目经费,在财政未收回结余的情况下,待项目负责人办理结算手续,按上述方式使用经费。
对于合作承担的事后补助项目,项目经费进校立项后,允许使用6个月,之后仍有结余的须申请转为纵向科研预研基金。
第十七条 到期6个月仍未办理结题的超期项目,在财政未收回的前提下,学校科技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项目经费,待办理延期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纵向科研预研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后续项目的预研和启动,除不能开支人员激励费外,按第六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列支,并可用于支付人才(研究生)培养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管理工作,增强预算管理意识,杜绝违规违纪使用项目经费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理工科〔200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
释。
附件:
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doc
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