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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研究

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3-10-15 编辑:肖秀丽 阅读人次:

第一条  为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使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上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承担《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所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且经费由委托方转入我校财务账户后,学校科技处办理立项手续,计划财务处办理经费本,项目负责人凭经费本使用经费。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须符合财务部门有关规定,按照合同要求,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科研设备、实验器材等)按学校设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项目所使用的材料、试剂、耗材等的采购按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以及支付给受试个人的被试费用(指个人在接受某次实验后由实验实施方给予的相应报酬)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5.差旅费:包括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市内交通等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6.车辆维持费:指因项目研发需要,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驾驶员培训费、交通罚款、交通事故的赔款及因私用车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得报销。车辆维持费用报销需事先由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科技处签订自备车用于科研活动有关费用报销的协议

7.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8.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与国际、国内科研机构合作、协作研究支付给合作、协作单位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国(境)外专家来校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学校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9.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10.科研特支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业务交流费用等。

11.人员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费等,一般不超过项目在校使用经费的50%经校人事处审批同意的项目组聘用的编制外用工支出不受此限制。

12.数据采集费:指在人文社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支付给被采集对象的费用。

13.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因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等产生的费用支出。

14.人员激励费: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支付给项目研究人员中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的奖励性支出,不超过项目在校使用经费的20%。根据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结合科研实绩,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发放。

15.其它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且符合财务规定的其他支出,如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租赁、车辆租赁、设备维修、实验室改装费等。

第六条  向科研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如下:学校8%,学院(部)最高可提取2%

1.外协费(含外协设备费)学校提取1%的管理费,经费计入学院(部)的科研到款数。

2.外协费(含外协设备费)学院(部)不可提取管理费。

3.学院(部)是否提取管理费,由各学院(部)自定。

4.成果转让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按照《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参照《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人员激励费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八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管理。报销所购置的外协设备(合同中规定不做学校固定资产的设备)时,须经学校科技处项目主管审核,分管处长审批;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须将接收单位的签收证明等材料交学校科技处备案。

第九条  加强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转拨经费一般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所有转拨经费必须附相关合同,并经学校科技处审批。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联的单位。已入学校的经费不能转回原付款单位,若合同终止需退款,须经学校科技处审批,已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

项目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经办人与项目负责人签字,学院(部、研究所)盖章报销。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国家各级财务、审计等部门的财务审计制度(包括招投标制度)和合同书的规定。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科研不能正常进行的,学校科技处可视情况通知计划财务处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原则上经费不拨出,须在我校报销开支。项目负责人可将项目经费委托或转至项目新的负责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结余。

横向科研项目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实行结余分配。项目负责人可选择以下方式:

1.学校10%,横向科研预研基金30%,人员激励费60%

2.100%转入横向科研预研基金。

对于未能在结题(验收)后六个月内办理结算手续的,学校计划财务处将根据科技处提供的信息冻结项目经费,待项目负责人办理结算手续,转为横向预研基金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预研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后续项目的预研和启动,除不能开支人员激励费外,按第五条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列支,并可用于支付人才(研究生)培养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部门的有关经费管理办法不符的,以上级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72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理工科〔20094号)和2010320颁布的《关于调整< 浙江理工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理工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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