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有关部门:
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有效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订了《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
2013年5月28日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有效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各单位或教职工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其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均属于学校所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有利于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资源;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维护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学校授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学校科技成果和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1.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机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的审批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经科技处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合同等资料应在合同签订一周内交科技处存档备案。
2.校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单位,会同科技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审批、价值评估(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转化时的成交价原则上不低于评估值),及其相关工作的协调、组织、服务与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经资产经营公司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已生效的合同等资料应在合同签订一周内交资产经营公司存档备案。
第六条 为做好科技成果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成果转化,成果完成人在取得职务科技成果后,应及时撰写详细的科技成果介绍报科技处登记备案,不得据为己有。
第七条 成果完成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所在学院(部)协助督促实施,都应大力支持和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 与国外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要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由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以科技成果入股所形成的股份,并行使股权。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作价投资,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4.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1.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交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科技成果审核表(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由科技处审核盖章。
2.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科技处以及相关合作方参与洽谈,签订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合同。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1.成果完成人向科技处提交由所在学院(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科技成果审核表(包括主要技术内容、先进性、成熟性、实用性、市场前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由科技处审核盖章。
2.成果完成人向资产经营公司提交审核表和作价入股方案。
3.资产经营公司会同科技处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方案组织论证,对合作方的物质技术条件及资信状况等进行考察,对入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确定作价方案。
4.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资产经营公司、科技处以及相关合作方参与拟定转化合同,确定具体方案,经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审核并视情况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
5.签订转化合同。
6.进行工商注册或变更工商注册,并纳入资产经营公司管理。
7.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新组建的科技型企业不得使用“浙江理工大学”或校名简称。擅自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成果完成人需要自行实施转化的,应与资产经营公司、科技处、所在学院(部)共同协商,并签订转化合同。
9.合同生效后,成果完成人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所在学院(部)应认真组织、督促实施,确保合同的完成。成果完成人应按阶段向资产经营公司书面报告合同履行情况;合同履行完成后,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并以此成果作为唯一或主要技术支撑创建企业时,原则上该入股成果占企业全部股权的比例不低于20%。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管理所获得的成果转化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根据合同签署部门进入学校相应的账户,资金到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十六条 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学校(资产经营公司)、学院(部)、成果完成人的收益分配,经扣除成本和相关税费等后,按如下规定执行:
1.转让、许可等转化中的收益:成果完成人70%,学校20%,所在学院(部)10%。
2.自行创办企业中的股权收益:成果完成人持股权的60%,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股权的40%。学院(部)享有学校持股权收益的20%。
3.作价投资入股校外企业中的股权收益:成果完成人持所占股权的50%,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股权的50%。学院(部)享有学校持股权收益的20%。
成果完成人员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分配,由其内部协商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部)应从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列出适当的比例支持学院教师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建立科技发展基金,具体经费比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学院(部)制定。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于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在科研工作量考核及技术职务聘任时予以充分肯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留作科研经费的部分视为横向项目经费,与科研工作量核定、职称评定挂钩。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校外相关机构、单位和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校外机构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在学校控股或参股企业中实施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学校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送或奖励股份给个人。
第二十条 对于积极维护学校权益,检举揭发侵害学校知识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转化过程中,对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技项目、不得晋升职称或解除聘任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2.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3.转化收益不入学校规定账户。
4.除所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向受让方索取或接受现金和其他物品。
5.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
6.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未经学校同意,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期限内,私自将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或技术资料、资源泄露进行技术交易。
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者。
第二十二条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部)应积极配合科技处或资产经营公司与受让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产生的经济赔偿或补偿等经济责任,由获益各方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配比例各自承担。学校不承担由于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亏损(签订合同时须要约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科技人员在自主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故意夸大技术成熟度和技术水平,或提供虚假技术资料,引起合作纠纷的,由该科技成果完成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资产经营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