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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攀登计划国家一般项目培育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3-09-30 编辑:肖秀丽 阅读人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高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引导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关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学术理论前沿,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攀登计划(2013-2017)》(浙理工科〔201211号)的要求,特设立“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国家一般项目培育计划”(以下简称“一般项目培育计划”)。

第二条  设立专项经费的目的是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学部),以高层次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带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发展。

第三条  一般项目培育计划的管理工作由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人文社科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文社科办)具体负责。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一般项目培育计划资助范围:通过全国社科规划办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通讯评审入围会议评审的项目;通过省社科规划办评审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的项目;通过省科技厅上报国家科技部的软科学项目。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是浙江理工大学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六条  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应在科技处网站下载《浙江理工大学国家一般项目培育计划申请书》,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第八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以确保申请书中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九条  人文社科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报送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报电子文档。

第十条  一般项目实施时间为1年,经费一般为1万元和0.5万元。

第四章  立项

第十一条  一般项目培育计划项目以上级部门通知为准。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人文社科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责。人文社科办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保证培育计划项目研究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的监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培育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

第十三条 一般项目的结项要求为:成功申报并获得国家级项目的立项或发表高水平论文一篇及以上。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人文社科办调查核实后,召开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议,核准撤销资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一般项目培育计划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全额拨付。通过浙江省社科规划办评审上报全国社科规划办的项目和通过浙江省科技厅上报国家科技部的国家软科学项目,经校内立项后,拨付0.5万元(该类项目原则上仅资助副教授及以下人员);通过全国社科规划办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通讯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经校内立项,拨付1万元。获得全国社科规划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管理学部和国家科技部立项的项目,本专项不再给予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已经获得学校各类资助的人员,不在本办法资助之列。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文社科办负责解释。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人文社科办

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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