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提高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引导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关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和学术理论前沿,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攀登计划(2013-2017)》(浙理工科〔2012〕11号)的要求,特设立“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攀登计划重大项目培育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重大培育项目”)。
第二条 设立专项经费的目的是鼓励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以高层次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带动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发展。
第三条 重大培育项目的管理工作由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人文社科办公室(以下简称校人文社科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重大培育项目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重大培育项目资助范围:有意向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和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六条 必须是浙江理工大学在编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
第七条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申请人在相关研究领域主持承担过国家级项目。
第八条 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应在科技处网站下载《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重大培育项目申请书》,并按要求认真填写。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确保申请书中所填各项内容属实,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校人文社科办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报送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报电子文档。
第十二条 重大培育项目实施时间为2年。重大项目的资助经费额度一般为5万元。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重大培育项目的评审由校人文社科办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重大培育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哲学社会科学相关学科委员和省内外知名哲学社会科学专家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产生拟立项项目,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公示后立项。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校人文社科办、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各司其责,共同做好重大培育项目的管理。校人文社科办负责组织项目的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保证培育计划项目研究人员的稳定、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的监督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培育项目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和结题。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在研究计划实施中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但涉及预定目标、研究内容有重大变动的,以及中止计划实施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报校人文社科办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重大培育项目结项要求为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或科技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2)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出版与重大培育项目内容相近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在一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3)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奖励。
第十八条 根据科研规律,重大培育项目允许失败。如果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重大培育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由学术委员会认定性质和责任。如属于课题组人为因素,则停拨经费撤消项目;情节恶劣者,由事故责任人赔偿已支付研究费用和利息损失。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替换。因各种原因,负责人不能继续履行实际职责的,应提出项目中止申请,经校人文社科办批准后,中止该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校人文社科办调查核实后,核准撤销资助。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本专项资助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大培育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阶段拨付。拨款分三次进行。首次款项以项目校内立项为准,拨付2万元资助经费;第二次拨款以项目负责人成功向全国社科规划办、教育部社科司和科技部办公厅递交申报材料为准,拨付2万元资助经费;第三次拨款以项目负责人所申报的项目通过初评入围最终评审为准,拨付1万元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已经获得学校各类资助的人员,不在本办法资助之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文社科办负责解释。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人文社科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