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繁荣发展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推动我校向特色鲜明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的发展目标迈进,提高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根据《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攀登计划(2013-2017)》(浙理工科〔2012〕11号)的要求,特设立“浙江理工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攀登计划学术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学术交流专项经费”),并制定本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设立本专项经费的目的是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更多地参加国(境)内外学术会议,开展学术交流,活跃我校的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气氛,扩大学校在社会上和学术界的影响。
第三条 学校学术交流经费统筹兼顾,考虑学科发展;鼓励学院设立学术交流专项经费,学校在学院资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四条 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由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人文社科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文社科办)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的申请,原则上每年受理两次(3月份和9月份),由学院(部)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办理手续。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凡我校各学院(部)、科学研究机构邀请学者来校讲学,我校在编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国(境)内外学术会议,均可申请本专项经费的资助。
第七条 邀请学者来校讲学的,申请资助的单位应提供所邀请学者的学术背景情况,并提交讲学计划与预算表。
第八条 申请参加国(境)内外学术会议资助的,必须在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且提交的论文第一作者必须是申请者本人。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提供拟参加会议的相关信息,包括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主办者等,并提交正式的与会邀请函,和论文录用通知书、宣读论文的证明以及参会费用预算。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人按要求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学院(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申请材料各项内容属实,并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将本单位资助情况总结报告递交人文社科办。
第十一条 人文社科办负责学术交流专项经费的审核、监督和管理工作,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将专项经费下达学院(部)。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国(境)内外学术会议资助的,经费预算应详列总经费需求的构成情况。预算中不应包括翻译、非学术性考察等附加费用。
第十三条 邀请学者来校讲学的,资助额度视讲学的时间、内容及学者本人情况而定,资助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预算总额的50 %,其最高资助额度,国(境)外学者不超过1.5万元(其中讲座报酬不超过0.5万元),国内学者不超过0.8万元(其中讲座报酬不超过0.5万元)。
第十四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在国(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会议预算总额的70 %,最高至1万元。
第十五条 教师和科研人员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或在全国一级学会举办的重要学术会议上做特邀学术报告的,资助金额最高为0.5万元;参加全国一级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资助金额最高为0.3万元;二级学会组织的全国性会议或省市级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原则上限于资助副教授以下的中青年教师,资助金额最高为0.2万元。
第十六条 经费开支范围:邀请学者来校讲学的,用于支付学者本人的差旅费、住宿费、讲课费和资料费;参加国(境)内外学术会议的,用于支付申请者本人的差旅费、住宿费和会议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三年内只能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一次,但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上做特邀报告者可不受资助次数限制。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八条 邀请学者来校讲学的,邀请单位应在讲学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并向人文社科办提交讲学(报告)的相关信息、会场照片和内容摘要。
第十九条 参加国(境)内外学术会议的,资金使用人应在返校后两周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并于三个月内在本学科或本单位进行一次学术交流情况通报。通报文本和与会照片应提交人文社科办。
第二十条 未履行以上责任与义务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已经获得学校各类资助的人员,不在本办法资助之列。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文社科办负责解释。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人文社科办
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