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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经济管理学院标志性论文成果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12-30 编辑:经管科研 阅读人次:

各系、中心、办公室:

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经济管理学院标志性论文成果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41230

经济管理学院标志性论文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教师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努力提高学术水平,不断提升学院的学术声誉和社会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1. 经济管理学院在职在编在岗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以浙江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发表论文;

2. 非经管学院的浙江理工大学在编教职工为第一作者且以经济管理学院或经济管理学院所属基地(研究中心)为第一单位发表论文。

3. 经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为第一作者且以浙江理工大学经管学院为第一单位发表的论文,奖励减半。

第二条 奖励定级依据

浙理工科[2014]8号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科研业绩量化标准(2014年修订)》的通知”;

《浙江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2013版)》;

浙江理工大学经管学院SSCI期刊分级标准(详见附录)。

第三条 奖励标准

1.《中国社会科学》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

2. 校定人文社科类特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其中,《管理世界》只奖励正文,不奖短文。

3. 校定理工类顶级期刊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

4. SSCI期刊论文:A类每篇奖励10万元;B类每篇奖励5万元;C类每篇奖励3万元。

5. SCI期刊论文:校定SCI一档,每篇奖励5万元;校定SCI二档,每篇3万元。

第四条 其他要求

1. 标志性论文成果的研究内容应与经管学院学科发展方向一致。

2. 申请予以奖励的标志性论文成果需在科研系统中录入论文、收录等详细信息。

3. 标志性论文成果奖励核定时间与学校规定的科研成果统计期限一致。

第五条 标志性论文成果奖励由学院、学院各类研究基地及重点学科统一协调进行,不重复奖励,奖励标准包含了奖励性绩效中的科研业绩奖励部分。

第六条 对所发表论文的期刊分级有异议,可在学校年度科研业绩量化分公示期间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审核申请,同时提供相关佐证。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经济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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