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使纵向科研项目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上级科研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承接国家、部委、省市、厅局的科研任务,支持各学院(部、研究所)合理组织科研队伍承接各级各类重点、重大科研项目。
第二章 项目类型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类型包括:
1.政府基金项目:指由国家、部委、省(市)立项资助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科研计划项目:指由国家、部委、省市、厅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3.国防科研项目:指由各总部、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局、各军工行业集团下达的各类预研基金和科研计划项目;
4.其他经费来源为政府的行政或财政拨款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四条 浙江理工大学科技处负责管理学校的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学院(部)对本单位的纵向科研项目负有协助管理责任。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依照国家法律和相关的科研项目管理条例,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中各方约定的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成果取得的专利权等属国有资产,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学校各科研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协调项目申报。在申请项目时,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项目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
第八条 项目申请书上报前,项目负责人所在的学院(部)必须对申请书、项目完成的基本保障条件等进行审查签字;学校科技处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加盖浙江理工大学公章,报送主管部门。
第九条 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科研项目,应事先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在项目申报书、计划任务(合同)书或附加协议(合同)中加以详细说明;涉及经费转拨的,必须事先明确经费分配的比例。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的科研项目,申报时须到学校科技处备案,并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学校为参加单位;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过学校科研管理系统递交相关文件。
第十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差、误时申报以及弄虚作假的项目,学校一律不予上报。
第四章 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履行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注重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申请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应注重诚信,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抵制弄虚作假、抄袭和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实施数据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应按要求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报送相关材料,并根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进行验收结题。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委托方的要求,在发表研究论文和出版著作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学院(部)应及时报告学校科技处,并按项目管理规定及合同要求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应有充分的理由,并由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申请,经学院(部)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批准、备案。对于相关文件有具体要求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组主要成员的变更须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长期不在校时,须办理以下手续:
1.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3-6个月的,应办理项目委托代管手续,相关材料经双方签字和所在学院(部)同意,报学校科技处备案。
2.项目负责人因出国(境)等原因离校6个月以上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负责人的,应办理交接手续,交接表经双方签字,由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科技处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
3.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的,所负责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或无法完成时,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1.项目无法按期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包括项目研究内容及目标调整等),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由学校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项目负责人在延期的项目完成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2.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申请终止或更换项目负责人,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学校科技处。由学校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如终止项目,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规定退还委托方或交学校处理。项目负责人须承担合同终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将对项目负责人作出相应处理:
1.因主观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暂停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年,待补报材料后的下一年度再恢复申请资格。
2.任何原因引起的项目延期或终止,均须办理有关手续(参照第十七条办理)。
3.项目负责人不按合同(任务书)预算要求以及相关政策规定使用经费,导致项目验收财务审计不通过的,学校将对其进行督促、限期整改、通报,并视情况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1-2年,作诚信欠佳记录等处理,并报学校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备案。
4.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无故中止或未按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完成,给委托方和学校造成损失,且未能取得委托方书面谅解的,经学校认定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确定是否给予停止项目负责人申请各类新项目资格2-3年的处理。我校因此而需承担合同规定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对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未经项目主管部门允许不得将成果及研究试验情况公开发布或发表。
第二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造成他人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项目实施引发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做好案件处理工作,并承担诉讼、仲裁、行政处罚等全部支出费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成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院(部)和学校科技处存在管理失职行为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相关先进单位(个人)评选资格等;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学校科技处和各学院(部)应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做好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要求完成任务。
第二十三条 项目要按计划执行,其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题应按相关程序执行。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和项目委托方的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科技处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委托方认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结题。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技档案的管理。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立项批文及经双方盖章生效的技术合同原件由学校科技处统一存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应做好科研工作的原始数据记录,保留各种与项目有关的材料,并由项目负责人或学院(部)指定专人归档保存至少10年。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经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验收结题后,需将所有验收结题材料报送学校科技处,再汇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保存。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项目申请书,技术合同,技术方案论证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原始实验记录和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或结题以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批复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不符,以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颁布的《浙江理工大学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浙理工科〔2009〕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