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政〔2017〕22号
关于印发《经济管理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系、中心、办公室: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经济管理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7年11月16日
经济管理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院国际化办学水平,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拔尖创新人才,支持和鼓励学院品学兼优的学生积极参加对外学习与交流,特制定“经济管理学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资助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资助经费由经济管理学院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二、经费资助范围与额度
第三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院或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资助。具体资助额度如下:
(一)参与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地区暑期交流项目的学生,资助2000元/人 ,每年资助18人;参与日本和韩国暑期交流项目的学生,资助1500元/人,每年资助4人,参与其他地区暑期交流项目的学生,资助1000元/人,每年资助2人;
(二)参与美国、加拿大和欧洲地区3-6个月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资助3000元/人,每年资助24人,参与日本和韩国3-6个月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每年资助2500元/人,每年资助4人;参与其他地区3-6个月短期交流项目的学生,资助2000元/人,每年资助2人,本项资助优先资助交流项目中有缴纳对方学校学费的我院学生;
(三)参与3+1+1本硕连读项目的学生,资助3000元/人;每年资助2人。
三、申请条件、程序与资助原则
第四条 申请条件与程序:
(一)申请人须为经济管理学院在校学生,在校期间具有出国(境)交流经历的学生。
(二)申请人须品学兼优。
(三)具有出国(境)交流经历的学生需填写“经济管理学院出国(境)费用资助申请表”,向经管学院对外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经学院对外交流中心和学院审核批准后方能享受资助。
(四)经管学院对外交流中心于每年的5月和11月集中受理学生的申请,第三条中(一)(二)(三)三项的资助名额平均分配到5月和11月,5月份未用完的名额可顺延至11月份使用。第五条 资助原则
(一)学院将本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能力表现、外语水平、出国境交流情况等多方面条件予以资助。
(二)申请人必须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交流学习义务,并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承诺履行按期回国(境)的义务。
(三)资助金额仅限于资助学生出国(境)交流的机票或住宿费,申请资助的学生需提供符合学校财务报销标准的机票或住宿费凭证。
(四)已经获得留学基金委员会全额公费项目或已经获得学校公费支持的学生,原则上经济管理学院不再资助。
(五)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享受一次资助,原则上优先资助对方交流院校不免学费的项目。
第六条 经费管理
学院将视经费情况,每年划出一定经费作为国际化办学专项经费,用于国际合作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