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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管理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发表日期:2012-12-05 编辑:理工经管 阅读人次:

经管政〔201210

经济管理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

学院成立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总委书记和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系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及学院督导组组长。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对学院全体专任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一、考核内容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过程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学校人才培养中开展的各项教学、教改及教学研究相关工作。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根据教学工作业绩综合排名实行等级考核制。考核结论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级比例不超过当年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0%,B(含)以上比例不超过当年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60%,C(含)以下比例不超过当年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40%因在职攻读博士、国内外访学、脱产挂职等原因导致一学期及以上未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当年考核可不定级。各等级评定基本条件如下:

(一)A级(优秀):至少主讲一门课程,周学时不低于4学时(双肩挑教师和规定时间在职攻读硕、博士教师除外);教学业绩综合排名在学院排名前30%;教学质量测评在学院排名前60%;教学研究及成果量化分在学院排名前60%;未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二)B级(良好):至少主讲一门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教学业绩综合排名在学院排名前80%;教学质量测评在学院排名前80%;未出现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

(三)C级(合格):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直接定为C

1.教学业绩综合排名在学院排名后20%

2.出现一次教学差错;

3.超过一学期未承担教学任务;

(四)D级(基本合格):未达到C级考核要求,但也不符合E级标准;

(五)E级(不合格):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E

1.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

2.一般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严重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

3.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学校、学院(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4.教学质量测评成绩低于60分。

二、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包括教学工作量(S1)、教学效果(S2)、教学建设与教学研究(S3)三个一级指标,计算公式为:S= S1+ S2+ S3S得分相同的教师,按教学测评分排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教学工作量量化分

1.教师完成规定标准工作量,周学时不少于4学时且达到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的80% (如教学工作量达到基本工作量的1.5倍则不受周学时4的限制),计50分;

2.规定时间内在职攻读博士、国内外访学、脱产挂职、女教师产假等教师完成学院平均工作量的三分之二计50分;

3.双肩挑教师实际完成工作量达到学院平均工作量的1/250分;经学院批准,承担一定管理工作的教师工作量作适当减免;

4.其他按 “实际完成工作量/学院平均值的80%”折算。“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指扣除抵消科研工作量后的教学工作量余量,但不包含科研折算量

(二)教学效果量化分

教学效果量化分根据当年评教总得分进行折算,总得分取每年两次评教分的平均值。具体量化分计算如下:

1.年评教平均分大于或等于4.50且排名在学院前20%,教学效果量化分S235分;

2.年评教平均分大于或等于4.00且排名在学院前80%,教学效果量化分S230分;

3.其余教师教学效果量化分S225分。

4.如有校院专家组参与评教时,评教分=学生评教分*0.6+校院评教分*0.4

5.如当年无学评教分,则按当年全院学评教平均分计算。

(三)教学研究及成果量化分

包括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研究及成果量化分,参照《浙江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研究级别认定与量化标准》计算。

1.达到学院平均值且排名在学院前20% 的,计15分;

2.排名在学院前40%的计13.5分;

3.排名在学院前60%的计12分;

4.排名在学院前80%的计10.5分;

5.其余计9分。

学院鼓励教师申报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凡积极申报者,按其申报项目级别分的20%给分(最高不超过10.5分);成功申报但未立项的,按其申报项目级别分的40%计算(最高不超过10.5分)。

三、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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