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栏 >> 信息公开 >> 正文

信息公开

经济管理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日期:2012-12-06 编辑:理工经管 阅读人次:

经济管理学院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经费管理逐步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部门有关经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专项经费是指学院使用发展基金、运行经费设立的各类专项经费,包括专项建设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设立和标准核定。

根据学院发展的需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实验室建设、学科建设、教学工作等各类专项建设经费,并核定划拨金额。各系设立专项工作经费,按照本系年初师生人数进行划拨(负责联系的学院领导及各中心、办公室教师按学科编入各系);其他内设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决定设立与否。

第四条 专项经费的立项程序。由各专项负责人编制建设任务书、经费预算计划,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正式发文立项,并报计财处备案。

第五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需符合国家各级财务、审计等部门的制度,根据任务书、预算计划按期执行,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部门教职工监督和学院财经委员会审查。

第六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品、计算机耗材、报刊杂志费等。

2.差旅费:包括对外联系与教学有关业务的交通费。

3.印刷出版费:包括印刷、打印复印费等。

4.邮电费:包括邮寄费,按学校财务制度,不得用于个人性的电话通讯费支出。

7.劳务费:指聘请专家的劳务费等,可用于零星劳务费支出。

8.招待费:专项建设经费中不允许招待性支出;专项工作经费可按预算支出工作中发生的招待性开支。

9.其他符合财务规定的经费开支。

10、专项经费不得用于非本部门工作的开支;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七条 专项经费实行负责人制。由专项负责人负责经费的审批,并设专人经办日常的财务事务工作。经费报销需经学院负责财务的秘书核准并盖具专用章后方可报销。其中,一次性支出超过5000元的,须先由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后,报联系的学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本办法如有条款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不符,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Copyright © 2008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色、Nestcape6.0、IE6.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
       未经许可,请勿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