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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落实校园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4-03-12 编辑:理工经管 阅读人次:

各学院(部)、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吸烟有害健康。为营造校园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保证全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公共场所禁烟要求,以及《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结合学校实际,现将我校校园禁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力度。宣传部牵头,通过校园广播、网络、校报、公告栏等校园媒体,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向广大师生员工进一步宣传上级有关部门禁烟条例;学工部、研工部、教务处及各学院(部)等单位要利用世界无烟日、新生入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课堂、讲座、党团活动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开展禁烟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健康意识和文明素养,让禁烟成为自觉自律的行为,共同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

二、规范设置吸烟区和禁烟标志。学校所有建筑物内一律禁止吸烟,也不得设置吸烟室,在醒目位置要设置禁烟标识和学校禁烟监督电话。总务处牵头,根据实际情况在室外露天区域设置少量吸烟区,并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和“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吸烟区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远离师生集中场地和必经通道。总务处要对校园进行全面检查,彻底清扫烟蒂,确保禁烟区标志明显、美观。各类会议室、办公室等公共室内场所不能放置烟灰缸。

三、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保卫处牵头,加强校园消防安全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必要的区域安装烟雾报警、视频设备,加强对吸烟的监控,确保校园安全和有关禁烟规定的落实。

四、成立控烟志愿服务队伍。团委牵头,成立学生控烟志愿服务队伍,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发挥宣传监督作用,对校园出现的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予以劝止。

五、建立禁烟工作督查制度。各二级单位要对本单位的禁烟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设立一名兼职禁烟监督员,加强禁烟日常动态监督。建立对口检查制度,由总务处牵头,以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支)和有关职能部门为单位成立禁烟检查小组,落实教学行政区的对口检查;成立由总务处、保卫处、学工部、研工部、留学生处、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组成的控烟检查小组,落实生活区的对口检查。

六、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学校将不定期对校园禁烟情况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的情况将在校内予以通报,并要求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务求实效。对在上级有关部门检查和学校检查中被查出违反条例的集体和个人,报人事处和学工部、研工部、留学生处备案,并纳入学校二级单位考评、教职工考核和学生评价体系。

七、学校禁烟监督部门设置在监察处,监督电话:8684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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