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1998〕146号《关于做好<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6年任教满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证书》的发放范围、对象和条件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见附件1),任教年限满三十年的教师。
教师任教年限的计算,高等学校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技工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按教龄计算办法计算(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
二、《荣誉证书》的办理时间及程序
教师本人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人员推荐表》一份,并且提供近期一寸免冠彩照1张,于6月12日前将纸质推荐表交学院办公室审核,逾期则在下一年度申报,并将推荐表和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电子稿发送至gislvmeidan@163.com。
申请浙江省任教三十年荣誉证书教师名册.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doc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人员校内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