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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发表日期:2017-09-26 编辑:肖秀丽 阅读人次:

经管政〔201718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教学

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

为落实教学工作中心地位,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建立健全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浙江理工大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办法(修订)》(浙理工教〔2014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坚持科学、公正的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原则。

第二条 学院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和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系主任(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学院督导组组长、教学科研办公室主任和学院工会主席。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依据学校的考核办法制定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对学院全体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三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包含教师教育教学中取得的成绩与工作实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事务执行情况等四方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实行最低教学工作量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双肩挑”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学科在我院的非我院在编在岗的“双肩挑”教师。

第五条 处于助教培养的新教师和青年教师,其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等级依据《浙江理工大学新教师和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制度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确定。助教培养教师考核等级纳入学院考核总体比例。

第六条 新教师进校时间少于6个月的不参加考核,超过6个月(含)不满1年的可以申请不参加考核。

第七条 请假(事假、病假、产假、哺乳假)或经学校批准脱产赴国(境)内(外)进修、外派挂职锻炼人员,在校时间累计少于6个月,原则上不参加本年度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教师如需参加,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考核办法与程序

第八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根据教学工作业绩综合排名实行等级考核制。考核结论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A)的比例不超过当年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5%。优秀(A)与良好(B)比例的总和不超过学院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75%。如果学校对学院的考核比例有增减,则学院考核比例做相应调整,具体增减比例参照学校文件。

第九条 各等级考核标准如下:

优秀(A):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教学业绩综合排名在学院排名前25%,未出现教学差错或以上教学事故。考核期内教书育人质量好且无教学事故的教师,当年获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奖,或主持完成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或指导学生参加一类学科竞赛获全国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可直接考核为优秀(A)。

良好(B):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教学业绩综合排名在学院排名前80%,课堂教学质量排名列学院前80%,教学事务执行评价名列学院前80%,未出现教学差错或以上教学事故。

合格(C):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教学工作,课堂教学质量合格。考核期内出现一次教学差错者,当年教学工作业绩直接考核为合格(C)。

不合格(D):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为D

1)教书育人中影响恶劣事件;

2)一般教学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严重教学事故1次以上(含1次);

3)无特殊原因不接受学校、学院(部门)安排的教学任务;

4)教学质量测评成绩低于60分;

5)教学事务执行评价成绩低于60分;

6)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考核程序

按照学校文件操作执行。

三、考核指标计算办法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业绩(Q)为教学工作量量化分(Q1)、教学效果量化分(Q2)、教学研究与改革量化分(Q3)、教学事务执行量化分(Q4)的加权平均,计算公式如下:

Q=35%×Q1+30%×Q 2+20%×Q3+15%×Q4

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

第十二条 教学工作业绩(Q)相同的教师,按教学效果量化分(Q2)排序。

四、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学院其它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2017615


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工作业绩计算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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